合作企业投资回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3页(455字)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有效期限内,通过一定方式先行收回其投资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回收投资的方式主要有:(1)加快固定资产折旧,中外合作各方按合同约定将折旧费进行分配。(2)扩大收益分配比例,在合作前期分配收益时,适当扩大外国合作者的分配比例。

(3)通过向合作企业免息借款的方式回收投资等。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必须是在合作企业盈利的前提下进行,以保证合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债务及亏损承担责任,并由回收投资方在回收投资时向合作企业提供对已收回投资部分的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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