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4页(559字)

亦称“独资企业”。

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是:全部资产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经营管理权由外国投资者依法行使,利润由外国投资者独享,风险与亏损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承担。中国的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2)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具体要求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应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外资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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