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资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5页(487字)

亦称“外资企业投资总额”。

外资企业开办所需的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分为:(1)注册资本。即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2)借入资本。即用以购置部分固定资产和充作周转之用的那部分借款。中国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3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资企业资本的出资方式,包括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应如期缴付出资额,并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终止时,应组织清算,对其企业财产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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