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5页(584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所确定的原则而制定的调整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在设立、终止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行政规章。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施行。共13章88条。各章依次为:总则、设立程序、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期限、用地及其费用、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职工、工会、期限、终止与清算、附则。细则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细则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为:(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3)邮电通讯。

(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为:(1)公用事业。(2)交通运输。(3)房地产。

(4)信托投资。(5)租赁。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细则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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