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9页(572字)

中国设立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专营机构。

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其业务主管机关为石油部,经营范围为出口海上生产的原油和天然气、进口各种材料和设备、对外提供劳务和承包工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统一由它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和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2)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3)有权参加外国合作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

(4)有权获得由外国合作者在执行石油合同时向其提供的有关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材料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5)外国合作者为执行石油合同,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当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后,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6)应依法纳税和缴纳矿区使用费。该公司在沿海设有渤海石油公司、南黄海石油公司、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公司,负责有关对外合作海区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