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9页(754字)

外国当事人与东道国当事人之间就东道国政府批准的特定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合作开发,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实践,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资源国(即东道国)政府赋予对外合作开发本国某些方面的自然资源特许权的专营机构或企业,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具有某种专门领域的自然资源开发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跨国公司或企业集团。合同规定的开发对象往往是资源国政府尚无足够的经济实力或技术力量开发的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如海洋石油的开采,新油(气)田的勘探,矿藏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因合同标的直接关系到一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故一般须经资源国政府的批准。

中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已先后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合作开发海上和陆地石油资源及煤炭等矿藏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享有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专营权,石油工业部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主管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石油开采合同的审批机关。

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术语的定义。(2)合同的宗旨。

(3)合作开发的对象区域。(4)作业期限及对象区域撤销。(5)合作开发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6)作业者。

(7)工作计划和预算。(8)勘探作业与勘探资金的安排。

(9)拟开发资源的商业性价值。

(10)资金的提供。

(11)合作开发产品的价格的确定。(12)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转让。(13)报酬。(14)勘探费和开发费的回收。

(15)资产和勘探开发资料所有权。(16)合作开发权的转让。(17)会计与审计。(18)税收与保险。

(19)保密。(20)不可抗力。

(21)环境保护。(22)仲裁与法律适用。(23)合同的生效与终止。(24)合同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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