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9页(842字)

全称“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

亦称“风险合同”。资源国政府或其授权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就合作开采海洋或陆上石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石油合同按开采石油的不同阶段订立,因而分为石油勘探合同、石油开发和生产合同。石油勘探合同,亦称风险合同,通常由外国投资者单方面投资勘探;如发现商业性油田,外国投资者有权与资源国一方当事人签订开发合同,取得开采权;如未发现商业性油田,则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全部风险。对外签订石油合同的资源国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为国家授权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为国家授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由它们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石油合同。

合同的正文内容包括:(1)定义。(2)合同宗旨。(3)合同区。(4)合同期限。(5)合同区面积撤销。(6)最低勘探工作义务和预期的最低限度勘探费用。

(7)管理机构及其职责。(8)负责实施勘探、开发、生产作业的实体。(9)中方当事人的协助。(10)工作计划和预算。

(11)油田商业价值的确定。(12)资金筹措和费用回收。(13)原油的生产和分配。(14)原油的质量、数量、价格及去向。

(15)优先使用中国的人员、物资和服务。

(16)对中国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转让。(17)资产和资源所有权。(18)伴生天然气和非伴生天然气。

(19)会计、审计和人员费用。(20)税收。(21)保险。(22)保密。

(23)转让。(24)环境保护及安全。(25)不可抗力。(26)协商和仲裁。

(27)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28)适用法律。(29)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30)其他条款。

合同的附件有:(1)合同区地理位置及其边界线折点座标。(2)会计程序。

(3)对中国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转让。(4)人员费用。

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石油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合同及其附件必须报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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