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1页(1025字)

境外委托人与东道国受托人就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外加工装配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来样制造,因而,相应的有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来样制造合同,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来料、来件、来样一方是合同的定作人,接受加工装配业务一方是合同的承揽人。对外加工装配通常是签订一个单一的合同,包含来料、来件、来样和成品交付的内容;也可以签订两个相互联结的合同,一个是来料、来件或来样的合同,另一个是成品交付出口的合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来料、来件或来样条款。

包括外商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元器件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相应的交货日期、地点和方式以及辅助材料的提供。(2)成品的加工、装配。包括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地点,原材料、零部件和元器件的损耗率,废次品比率。(3)工缴费。包括工缴费的计算方法、支付货币、付款方式和期限。工缴费的计算包括劳动力的成本费用外,还包括管理费用、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用,承揽方提供运输条件时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仓储费用以及其他各种杂费。

(4)运输和保险。通常根据价格条件来确定运费、保险费的负担。

一般由承揽方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5)检验。

包括外商来料、来件以及提供的机器设备的检验和承揽交付的成品的检验。(6)担保。为保证切实履行合同,通常规定由有关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7)销售市场和配额问题。对制成品的销售市场有配额限制的,一般在合同中规定加工装配成品是否占用承揽方所在国在销售市场所在地的进口配额。(8)制成品的商标使用。

(9)违约责任。

包括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提供物料或成品,或不能依约支付工缴费等违约行为的责任。(10)免责条件。(11)仲裁和法律适用。

根据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中国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的签订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1)由中国外贸、工贸公司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接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由这些公司再与国内加工企业建立委托加工关系或购销关系。(2)由中国外贸、工贸公司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和国内加工企业联合与外商签订合同,共同承接加工装配业务。(3)由国内加工企业直接与外商谈判,外贸、工贸公司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参加,并共同对外签订合同,由加工企业承接加工装配业务。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上一篇:对外加工装配 下一篇:来料加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