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6页(466字)

投资者(主要指外国投资者)在企业经营期限内,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盈利中收回其投入资本的法律行为。

中国有关外资立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情况,规定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是否准允先行回收资本。198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不能先行回收资本。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其做法主要有:(1)从企业税后的净利润中回收。

如果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2)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

如果需要采取加速折旧来回收的,必须报有关机关批准。不论采取何种办法先行回收资本,都要在合作企业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以保证合作企业能正常地生产经营。如果合作期限届满,外国合作方仍未回收资本的,可以申请延长合作时间。

外国合作方先行回收的资本不应包括投资的利息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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