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4页(1048字)
一国或地区为集中、有效地吸收国外资金与技术,发展外贸,繁荣经济而设置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特定经济区域。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不同,它们的自然、历史和社会条件不同,设区的具体目的不同,因而各国经济特区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叫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有的叫出口加工区、自由工业区、自由关税区,还有的叫对外贸易区、投资促进区、保税区或保税仓库区、自由边境区、科学工业园区等。
在中国,统称为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的最初类型是自由港,始于1547年意大利热那亚湾的雷格亨。
此后,自由港与自由贸易区在许多国家风行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经济特区迅速发展。
中国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深圳、珠海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文件,把特区的名称正式定为“经济特区”。同年8月26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由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3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正式宣告中国经济特区的设立。
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厦门的湖里地区设立厦门经济特区。
1988年4月13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中国经济特区同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各类经济特区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设区目的都是为获取一定经济目的,一般都划定有明确的地域范围,实行不同于一般地区的特殊经济政策与经营管理方法等,但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各类经济特区是以私有制为基础,旨在吸收国外资金发展本国的资本主义;前者济特区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创办的,目的在于吸收国外资金为本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同于政治特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完全行使主权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所管辖的一个特殊经济区域,客商在特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区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利益。中国经济特区与内地非特区比较,主要特点是:(1)特区的经济发展,主要靠吸收外资。特区的经济结构是在全国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综合体。(2)对前来投资的客商,在税收、土地使用和入出境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和方便。
(3)在管理体制上国家授予经济特区较多的经济活动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