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5页(687字)

依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在深圳市设立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特定经济区域。

1980年8月正式设立。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深圳试办“出口特区”。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文件,确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的名称。

1980年8月26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明确规定设立深圳经济特区。

深圳经济特区面积为327.5平方公里,1991年末人口为119.81万人,其中户籍人口43.21万人,暂住人口76.60万人。设有罗湖、福田、南山3个管理区。1981年11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特区法在特区实施,1992年7月1日又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特区实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根据其授权,先后制定了一批适用于深圳特区的法规。

主要有《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

上一篇:科学工业园区 下一篇:珠海经济特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