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6页(730字)

经国务院批准在厦门市设置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特定经济区域。

1980年10月设立。最初面积为2.5平方公里,兴办出口加工区,即湖里工业区。

1984年3月,经批准扩大为131平方公里,包括厦门全岛和风景区鼓浪屿。

1986年6月,国务院批准厦门特区逐步实行自由港某些政策,向国际港口型经济发展。

1989年5月,国务院确定厦门特区和市辖杏林、海沧地区为台商投资区。杏林和海沧地区面积为126.64平方公里,区内投资按现行特区政策办理。1991年末夏门市户籍人口总数达113.45万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厦门特区的法规。

主要有《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技术引进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关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规定》、《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厦门市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厦门市外商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等。1994年3月2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决定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厦门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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