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6页(509字)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在海南省设立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特定经济区域。

1988年4月13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海南经济特区即告正式设立。其范围为海南岛,面积33920平方公里。1991年末总人口为674.13万人。《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同时授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规章,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在海南特区实施。目前,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的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5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1988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1988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1988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1990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1991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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