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0页(780字)

中国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由再受让人履行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义务的行为。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对特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作了如下规定:(1)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转让人应已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投入该块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已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的25%以上。(2)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双方达成协议后,转让人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转移给受转让人,受转让人支付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

随后,双方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和产权变更及过户手续。(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有赠与、出售和交换。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给一个受转让方,也可转让给多个受转让方。分割转让的,应明确转让方和各受转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各受转让方之间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与其土地上建筑物一同转让。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各房产所有人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一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4)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以下情况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视为非法:转让人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经过法定程序的;转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等。非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受法律保护。采取欺骗、贿赂等手段转让土地使用权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可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中国境外进行,但没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应经特区所在地的省、市公证处公证,或经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公证;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商务代表处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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