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线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0页(824字)

中国在经济特区与非特区的陆地连接处通往内地的口子上设立海关机构,并沿分界线架设铁丝网及修建巡逻公路,对由特区进入非特区或由非特区进入特区的货物进行的监视管理。

二线监管是相对于“一线监管”而言的。“一线监管”是对由境外进入特区或由特区运出境外的货物实施的监视管理活动。二线监管是从传统的进出境货物的单线监管制度向双线监管制度转变的产物,是海关职能的新发展。二线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贯彻特区优惠政策,保障特区的健康发展,从而使特区真正区别于非特区。二线监管在有的特区,如海南特区,是与“一线监管”合并的,即由同一海关同时担负“一线监管”和二线监管的职能,因为海南特区所在的海南岛独立于海中,能够实施一、二线监管的合并。其他特区大多是通过设立路口海关的形式进行二线监管。

如九海关下设的南头、布吉海关。二线监管实施的法律依据有: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86年3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1986年3月25日海关总署批准、1986年3月28日九龙海关发布的《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1986年8月20日海关总署批准、拱北海关发布的《拱北海关对进出珠海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1986年8月25日海关总署批准、厦门海关发布的《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1986年8月25日海关总署批准、汕头海关发布的《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及1988年6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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