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3页(794字)

调整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因会计工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1986年3月1日施行。适用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共22条。主要内容是:(1)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制度,国家法律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2)总经理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完全责任。(3)特区涉外企业应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

会计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工作规则,科目和事项处理程序、方法。②核算规程。③报表的编报、审批。

④监督和检查。⑤档案管理。⑥会计人员的职权。

⑦关于会计事务的其他规定。(4)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由所在市财政局管理。特区涉外企业必须在本特区内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5)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是:①编制、执行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

②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③执行财经制度,实行会计监督。④分析考核财务状况,检查资金使用效果。⑤参与编制各项生产经营计划。

⑥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倦务帐目的登记工作。(6)特区涉外企业依法设总会计师和审计师。(7)特区涉外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市财政局和税务机关对会计帐目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谎报。

合资合作各方均可对企业的会计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负担。(8)特区涉外企业应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如全年帐目进行审查,并由会计师出具查帐报告。

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应报送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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