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0页(498字)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事宜的特区法规。

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4月1日施行。旨在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的管理,促进和保护特区的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共16条。主要内容是:(1)在特区与内地之间建立有管理设施的陆地管理线,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巡逻管理。

原属民用的路段,仍可供民用车辆使用。(2)在特区内的罗湖火车站、口工业区码头和赤湾码头等口岸,设立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专用通道,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对物品和人员进行检查管理;在特区的铁路货运车站,由海关设立监管机关,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检查管理。

(3)凡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持规定所规定的有效证件由本规定所列通道口、码头及专用通道通行。(4)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种事业或购有住宅的港澳同胞由特区到内地,必须到原来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办理手续。对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运送或携带的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检查管理。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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