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2页(733字)

调整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共20条。

主要内容是:(1)特区企业的劳动计划和人员配备,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厦门市劳动局备案。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可自行招聘或由特区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企业考核录用。试用期为3至6个月。不得雇用在校学生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区企业招聘农村劳动力或内地职工,须经市劳动局批准。(2)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可实行合同制,企业有权依劳动合同对企业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享有法律所保障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3)特区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办法,由企业自定。(4)特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企业应每月向市政府指定机构交纳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5%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5)特区企业实行每周6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加班劳动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节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200%。(6)特区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7)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规定解雇职工,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企业工会和特区劳动服务公司。负伤、患职业病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期间、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和产假期间,不得解雇。解雇或辞退应发给补偿金。职工辞职按合同办理,并提前1个月通知企业,企业应将辞职名单抄送特区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开除职工的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企业工会,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8)特区企业对外籍、港澳台职工的有关事项,应在雇用合同中规定,副本应报市劳动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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