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2页(553字)

调整内地企事业单位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兴办企事业的特区法规。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旨在加强特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

共12条。主要内容是:(1)内地可到特区投资兴办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和其他企事业,鼓励投资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2)内联方式有:①内地、特区、外资三方面的联合。②内地、特区两方面的联合。

③内地一方独资或其他方式。其中前二项经营方式可以是股权式的合资或契约式的合作。

(3)内地来特区投资兴办企事业,必须交验法人证件和县以上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与特区有关单位洽谈,签订合同,经厦门市政府审批同意,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4)内联企事业有外资成分的,所得税税率为15%。无外资成分的开发性行业,经厦门市税务局批准,从核定获利年度起,分别给予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1-3年。(5)内联企业产品以外销为主。

(6)内联企事业中内地一方派驻特区的人员,其人数由市政府核定,并申报临时户口。内联企事业合作期在5年以上,开业满1年,经济效益良好的,其内地一方选派的非轮换管理干部、技术人员户口,经市政府批准,可迁入特区,随迁家属可适当照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