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3页(1067字)
海南省为了加快特区开发建设制定的投资优惠措施与灵活政策。
1988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30条。主要内容是:(1)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开发海南,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从简、从快办理审批、登记及其他手续。
(2)境外投资者在海南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举办工业、旅游业的同时,允许经营内外贸和批发、零售业务。(3)海南土地实行优惠的有偿使用政策。
对从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高技术开发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实行更优惠的土地有偿使用政策。鼓励外商成片承包、综合开发工业区及海南省沿海岛屿。
设立台湾的投资区,给台湾投资者以更方便的条件。
简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手续和环节。
建立土地市场,土地出让采取公开拍卖或竞投的方式。(4)允许企业一业为主,交叉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及其他业务。
(5)扩大市、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企业自主权。凡有能力的企业都可经营“三来一补”业务,无需上报审批,企业的生产经营由企业自行决定。
(6)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海南承包、租赁、购买全民、集体企业。
(7)凡在海南注册的企业,均享有进口经营权。企业凭营业执照办理进出口业务。(8)在海南举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88年7月1日起,均按15%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通什市及民族自治县另有特殊优惠。(9)省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糖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其余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含有进口料、件的,免征或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海南进口由省内市场销售的生产资料,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从1989年1月1日起,海南省内免征建筑税。(10)省内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本、外币债券和股票,并可在资金市场上自由买卖。
省内企业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获外汇收入,均可保留现汇,不必结汇。国家各专业银行海南分行和经批准的海南其他金融机构,均可经营外汇业务。
在海南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均可经营人民币业务。(11)有关外事部门对去港澳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内企事业单位人员,应从简办理有关手续,并可根据需要,发行一次审批,多次往返的出境证件。
(12)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政府的条例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上均可放开经营、大胆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