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3页(1112字)

调整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关系的特区法规。

1991年3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旨在吸收外商投资,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

分10章,共57条。主要内容是:(1)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2)出资种类。①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②外商在中国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③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④可以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⑤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3)投资方式。①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企业。

②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③参股、购买已有企业。④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

⑥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4)企业的设立和登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政府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由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申请人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包括经营特种专题报告)的书面答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和章程,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或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资信证明,中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人选名单等。审批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后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5)投资范围。鼓励外商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科技开发和旅游业等方面投资。

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鼓励外商按统一的建设规划投资开发成片土地。外商可在海南特区设立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按有偿合理开发的原则勘探开采海南岛的矿产资源。(6)物资进出口。在海南特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购买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管理的产品出口。

海南特区依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设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依国家有关规定,经海关批准后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7)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特区内自行选择其外汇开户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管理。(8)优惠待遇。基本上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中规定相同。

(9)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10)投资保护。对外商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征收,给予相应的补偿。除国家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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