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5页(742字)
中国兴办的,实行类似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以开发新技术,发展新产业为目标的特定经济技术区域。
198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决定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同时决定在这些城市中,有条件的可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沿海14个城市除北海外,相继经国务院批准,办起了15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上海设立了闵行、虹桥和漕河泾3个开发区。
1992年以来,随着全国全方位的开放,经国务院批准,又在昆山、威海、营口、福建的清荣侨和东山、沈阳、哈尔滨、长春、杭州、芜湖、武汉、重庆、萧山、惠州的大亚湾、广州的南沙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
截至1994年12月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为30个。此外,全国一些省、市还办起了一批省、市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集中举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发展合作生产、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开发新技术,研制高档新产品,发展出口商品,增加出口创汇。
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与经济特区比较,其主要特点是:(1)占地面积比经济特区要小。
(2)以吸收外资发展新兴产业,开发高科技产品为重点。(3)开发区内只有生产性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鼓励外商举办生产性项目。(4)开发区内进口的生活消费品和市场物资照章征收关税。各开发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并吸取经济特区立法的经验,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了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规章,对开发区的管理、投资与经营、技术引进、优惠待遇等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