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2页(1282字)

关于广州保税区的性质与任务、管理机构、企业设立及经营管理、贸易和金融外汇管理、税收优惠以及进出保税区管理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6日发布。旨在为创造按国际经济惯例运行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广州地区经济发展。

分8章,共35条。主要内容是:(1)广州保税区的设立及其性质、任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广州保税区,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是由海关监管的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保税区主要开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出口加工、金融服务、国际商品展销、商业零售、国际运输及其他业务。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在保税区投资兴办或设立贸易企业、仓储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金融机构、运输企业、展销机构以及经批准兴办、设立的其他企业或机构。(2)管理机构及职责。

广州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条例对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3)企业设立及经营管理。

在保税区内兴办企业的条件为:符合保税区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产品主要外销,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条例规定,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保税区企业如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给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

(4)贸易管理。保税区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为区内生产性企业代理生产资料和产品进出口业务。允许保税区的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设立生产资料市场和进出口商品展销市场。

经管委会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设立商业机构,经营零售业务。保税区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对外承接加工业务以及在保税区内进行产品展销。

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转口货物的分级、包装、挑选、贴商标、简单加工、改造或商品展览。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5)金融外汇管理。中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可以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开展金融业务。

保税区的内资企业经营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起5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6)税收优惠。

条例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7)进出保税区管理。进出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交通运输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在保税区短期停留的,可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国内人员往返于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须持有保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进出许可证、多次进出许可证或其他进出的许可证件。

条例规定,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开发区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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