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5页(986字)

中国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行政规章。

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同日国家科委发布实施。旨在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共14条。主要内容是:(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是管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办法的实施。开发区办公室在人民政府和省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2)根据世界科学枝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枝术范围为:①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②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③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④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⑤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⑥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⑦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⑧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⑨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⑩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3)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①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③负责人是专职的、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④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

⑤有10万元以上资金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⑥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⑦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其中前二者总和应占总收入50%以上。⑧有明确的章程、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⑨经营期在10年以上。(4)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其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开发区办公室定期考核,不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经批准可为7年。

(5)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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