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5页(605字)

中国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优惠的政策性规定。

1991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同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实施。共16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4)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或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减免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5)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缴纳奖金税,但以下单项奖励金除外:①从留用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②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项奖。(6)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免征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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