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0页(307字)

亦称“无记名背书”。

“完全背书”的对称。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仅在票据背面签名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空白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就是背书人的签名,其他如背书文句和背书年月日等都是任意的。空白背书的票据的转让方式有:(1)以单纯交付转让。

(2)再以空白背书转让。(3)以*完全背书转让。

空白背书具有权利转让的效力,但存在有导致背书不连续,而影响对持票人的证明效力的问题。对此,国外的票据法一般规定,如果前面背书是连续的,最后背书是空白背书,则持票人视为最后被背书人;如果背书中有空白背书,其次的背书人视为前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中国目前不允许以空白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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