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0页(467字)

亦称“委任取款背书”。

背书人以授权被背书人代为收取票面款项为目的而作成的背书。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其特征是:(1)委任背书是以背书方式进行授权的行为。

其背书人是代理权授与人,即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2)委任背书不移转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并不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仍是背书人。(3)委任背书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

(4)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所能行使的抗辩只能是对抗背书人的抗辩,不可以对抗被背书人的抗辩。委任背书为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和各国票据法所承认,其效力包括:(1)代理权授与效力。即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如承兑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提示与受领权、追索权、作成拒绝证书权、提起诉讼权等,但不得转让票据权利,不得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也不得处分票据权利(如免除)。(2)权利证明的效力。

即票据连续背书时,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具有当然代理权,不必另行提出证明。因此,委任背书权利证明效力是代理权的效力而非票据权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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