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2页(786字)

票据上的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其特征是:(1)票据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但并非任何支付金钱的行为,而只是足以消灭票据关系的支付金钱行为。(2)票据付款只能由付款人完成,如果记载有担当付款人的,则由担当付款人完成。

(3)票据付款是现实支付的行为,其行为人不须在票据上作任何意思表示。

票据付款的种类可分为:(1)全部付款与部分付款。前者为支付票据金额之全部的付款。后者为支付票据金额之一部分的付款。(2)到期付款与期外付款。前者是在到期日或其后2日内或持票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的付款,即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提示期间内的付款。

后者是在此期间以外的付款,包括期前付款与期后付款。

票据付款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1)*提示。提示是付款的前提,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必须出示票据供付款人阅览审查,表明自己为票据债权人并以持有票据作为证明。(2)支付。

付款人在付款前,应对提示的票据作形式上的审查,内容包括:①票据的格式是否合法。②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③如果票据是经过背书转让的,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如果对形式不合法的票据,或者背书不连续的票据付款,付款人要自负其责。对票据的形式审查合格后,即可以支付票款。付款人支付票款后,有权要求持票人于收到票款时记载“收款”字样,签名为证,并交回票据。

持票人如不作上述记载并交回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则不得以此拒绝付款为由,而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全部付清票据金额后,票据上已无再要负责的债务人,票据债权债务关系至此消灭。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付款人如就票据金额作一部分付款时,持票人不得拒绝,但可就未获付款的一部分金额,在作成拒绝证书证明后行使票据追索权。

付款人只作一部分付款时,持票人不能交回票据,但应在票据上证明已付金额,并出立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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