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2页(780字)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它本身不是一种票据行为,而是票据行为中承兑、付款行为的前提与必经手续。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只有由债务人提示票据,才能使其了解票据的内容与效力,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并且不因此而承担迟延责任。票据的提示分为:(1)承兑提示,为汇票所专有。(2)付款提示,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所共有。提示应在提示期间进行。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作出提示的,可以保全其追索权;否则,丧失其追索权。提示期间依提示性质不同而不一:(1)承兑的提示期间,原则上应在汇票到期日前提出。但以下几种情况承兑的提示期间为:①出票人禁止请求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直接请求付款。②出票人禁止在一定日期前请求承兑的汇票,应在该日期之后请求承兑。③有应请求承兑的记载并规定提示期间的汇票,应依规定的期间为承兑的提示。④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限为承兑的提示。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期限为1年。

(2)付款的提示期间,则应在到期日再另加几天内提出。具体为几天,依各国票据法而定。

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为2天。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间,亦依各国票据法而定。

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为自出票日起1年。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其付款提示期间比较短,具体期限亦由票据法规定。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规定,一国之内的出票与付款,付款提示期为8天;不在一国之内的,付款提示期为20-70天。中国现行票据制度对提示期间尚无明文规定,但有类似的作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10个月;支票付款期为5天,允许背书转让的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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