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3页(361字)

亦称“退票”。

拒绝持票人进行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的一种行为。拒付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情况。拒付可分为:(1)到期日不获付款。

(2)到期日前不获承兑。(3)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在中国,发生拒付的原因主要有:(1)出票人或付款人的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2)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不齐全。(3)印鉴不全或不符。

(4)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和出票日期被涂改。(5)帐号、户名不符。

(6)规定的可以更改处更改后未盖预留银行印鉴。(7)超过票据付款期限。

(8)票据未背书或背书不连续。(9)无此帐户或帐户已结清。(10)已经止付。(11)字迹擦改或票面污损、破碎。(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支付的款项。票据遭到拒付的,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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