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交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0页(386字)

“付款交单”的对称。

代收银行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由其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跟单托收方式。承兑指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认可的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还持票人。

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要求进口商承兑,进口方将已承兑汇票退还代收行,代收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付款后,交易结束。

D/A的汇票承兑后,付款前单据已交给进口商,故对出口商的付款保障,不如D/P方式稳妥,因为出口商已失去对单据的控制权,依靠的仅仅是一张承兑汇票。倘若将来承兑人拒付,出口商就有货款两空的危险。虽然可以对承兑人提起诉讼,但对出口商极为不利,且诉讼费往往很大。因此,出口商应尽量选择付款交单方式。

只有对那些信誉好,有长期贸易往来的老客户,才可选用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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