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0页(836字)

“光票托收”的对称。

出口方将汇票及有关货运单据交给银行以委托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跟单托收的程序是:(1)出口商按售货合同规定发货装船后,取得提单和其他单据后,开出汇票,填写托收申请书,送交托收银行,取得回执。托收申请书中应列明以下几项内容:①有关跟单汇票的内容。例如,汇票号码、汇票日期、汇票期限,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姓名及详细地址、交单方式、各种单据名称等。

②有关委托人与托收行双方应负责任。③委托人的指示,包括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及利率,托收费用由谁负担,托收金额及使用何种支付货币,以何种方式汇回货款,汇款费用由谁负担,如发生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应如何采取行动等。

(2)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进口商按照交单条件,或付款赎单(D/P方式),或承兑赎单到期付款(D/A方式)。

(3)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并将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而代收行则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之帐户并通知托收行。

(4)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至此,托收业务完成。托收方式是一种逆汇结算方式,因为它的结算工具是跟单汇票,它的寄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故称*逆汇,跟单托收因为没有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属于商业信用,故风险较大。

倘若进口商不按合同履行收货交款义务,则出口商将遭受损失。跟单托收方式对出口商虽有较大风险,但出口商为了有利于自己推销,有时也不得不接受这种方式。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情况下,代收行应尽快通知托收行,告之退票的理由。如果委托人有指示,代收行还可以作成拒绝证书,但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进口方拒付即期汇票,拒绝承兑远期汇票与进口方拒付已承兑远期汇票不是一回事。在第一种情况下,进口方只能依据合同向进口商提出诉讼,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进口商除了对合同负法律责任外,还要对承兑汇票负法律责任。

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有:(1)*付款交单。(2)*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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