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5页(621字)

亦称“回复信用证”、“重复周转信用证”。

在一定期限内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可以恢复原来金额使用多次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信用证在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受益人不能再据以开出汇票,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当买卖双方订立大宗商品销售合同,要在较长周期内分批交货时,为了节省开证手续费用和押金等支出,可要求开证行开立循环信用证。

出口商全部或部分地使用信用证金额后,能按规定重新使用原数金额,周而复始,直到信用证规定的循环次数、有效日期或总金额达到为止。

这种信用证对于出口商来说,主要是开证有保障;对进口商来说,主要好处是减少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其中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又分为积累循环信用证和非积累循环信用证。前次未使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移到下次,与下次新恢复金额合并累积使用的叫积累循环信用证,亦称“递加信用证”。

反之,禁止前次未用余额与下次新恢复金额合并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为非积累循环信用证,亦称“非递加信用证”。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分为3种:(1)自动循环使用。每用完规定金额,不需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数金额。(2)非自动循环使用。

每用完规定金额须收到开证行再次循环通知,方能恢复原金额。(3)半自动循环使用。每用完规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如未收到开证行停止循环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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