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6页(387字)

开证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信用证。

它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文件,当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付款责任时,银行凭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备用信用证源于日本和美国,因这两个国家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开立保证书,便代之以开出备用信用证。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1983年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时,明确规定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将其列为信用证的一种。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在于: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借款保证、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赊购保证等,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

如果开证申请人守信履约,备用信用证就备而不用了;一般信用证则主要用于贸易货款的支付。在正常情况下,受益人只有在履行了合同之后才能向银行议付货款,银行仅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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