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证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6页(395字)
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方审核信用证发现有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要求时向进口方提出修改的行为。
改证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1)同一信用证上,有一项或多项条款需要修改的。(2)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发来的修改通知,审核后仍不能接受的。
(3)开证申请人开出信用证后,利用增加或修改信用证内容的方式提出额外要求的。按照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同一信用证上有多项条款需要修改时,原则上应一次提出;修改的条款或增加的要求不能接受的,应及时向对方声明,或通过当地银行向开证银行声明表示拒绝,并在收到修改通知后3日内予以退回。
一份信用证的修改通知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出口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其余部分。出口合同使用银行保证书(L/G)或其他银行信用凭证,改证适用相同的原则与手续。
改证后的内容应与出口合同完全相符或者为出口方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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