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1页(911字)

通过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等会计工作,对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或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经济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内容一般包括:(1)对各项财产物资实行监督。监督有关部门办理财产物资的验收、领发、清理、报废等手续是否完备,监督财产物资的妥善保管,以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2)监督各单位的资金取得、占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例如,各项资金的专款专用,资金定额的正确执行,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清结,各项专用基金的形成和使用。(3)监督各项费用支出和产品成本形成情况。

例如,监督成本支出内容的真实完整,原始记录和成本计算的准确可靠,费用预算、工资计划、消耗定额和开支标准的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和成本降低任务的完成情况,以保证用尽可能小的耗费,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4)监督各项收入的取得、利润的实现及其分配和解缴情况。例如,监督各单位的利润或亏损是否真实准确,利润的分配和使用是否合理合法。(5)对财经政策与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揭发和制止各种违反社会主义方针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不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包括:(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4)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该法还规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违反本法有关会计监督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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