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计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2页(801字)

亦称“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美国适用的公认会计处理准则和规范。美国是最早制定会计准则的国家。早在19世纪末,股份公司在美国成为时尚的公司组织形式,它需要把股东、债权人、政府税务机关和企业管理当局等各种利害关系集于一体,并通过真实、客观、公允的会计报表反映出来。因而要求统一企业会计的处理原则、方法和程序,建立公认的会计原则。

1929-1933年,美国证券市场的瓦解和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推动了这项工作的进展。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从法律上要求所有证券上市企业都必须执行统一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授权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负责制定和发布会计原则,促成了成文性会计准则的产生,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前后设置了若干个机构来制定会计原则。

1939一1959年,由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题为《会计研究报告》的会计原则公告51份。会计程序委员会后由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和会计研究会(ARD)所取代。

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题为《意见书》的会计准则文告31份,有的是对原“会计研究报告”的修正和补充。

1973年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取而代之。该机构独立于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和其他任何利益集团,7名委员由学术界、执业会计师、投资者和投资顾问、公司经理、持有管理会计合格证的会计师、投资银行的经纪人等方面代表选任,专职从事委员会工作,并得到政府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支持。至1989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共发布题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会计准则98份,并陆续发表了《论财务会计的概念》5辑,以完善财务会计的概念体系。

上述诸种准则文告构成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立体,它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会计师联合会等其他组织制定的一些会计原则,如《会计系列文告》、《专职会计公告》等一起,构成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全部内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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