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2页(1821字)

中国调整注册会计师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993年10月31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4年1月1日施行。制定该法的目的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共46条,分6章: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1)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与地位。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2)考试和注册。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3)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4)行为规则。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对于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应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购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②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③接受委托催收债款。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⑤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⑥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5)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成立;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6)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有关财政部门备案。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7)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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