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1页(1362字)

中国调整会计管理和会计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985年1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5月1日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正。共30条,分6章: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包括:(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地区性和部门性(包括军队)的会计制度,在同会计法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2)会计法的执行与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律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会计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3)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④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⑤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报的会计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会计核算的程序主要是: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记帐、编制会计报表、建立会计档案。

(4)会计监督制度。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应当制止和纠正。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6)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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