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3页(1245字)
中国规范企业会计处理业务的基本准则。
1992年11月29日由财政部发布,1993年7月1日施行。它是中国会计准则的基本组成部分。共66条,分10章:总则、一般性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和附则。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亦应按照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2)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应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选定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3)记帐。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记录应使用中文或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某种外文。
(4)一般原则。
包括:①会计核算应具有客观真实性,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②会计信息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满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③会计核算应按规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④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⑤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
⑥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利用。⑦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⑧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⑨应遵循谨慎原则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⑩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⑾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⑿财务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单独反映。(5)资产。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各类资产的确认、分类与计量准则。(6)负债。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负债的确认、分类与计量准则。(7)所有者权益。它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各种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分类与计量准则。(8)收入。它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两类收入的确认、分类与计量准则。
(9)费用。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各项费用的确认、分类与计量准则。(10)利润。
它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各类利润的确认与计量准则。(11)财务报告。它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类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