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8页(404字)

亦称“征税客体”或“课税对象”。

税法所规定的对之征税的一定的物、事实或行为。征收对象是划分各个税种以及对各个税种进行归类的主要根据。每一税法中,均明确规定征税对象。中国征税对象分为3大类:(1)对收益额课税。

包括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对象征收的所得税。(2)对流转额课税。

包括直接以商品销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产品税、增值税和以营业收入为征税对象的营业税等。(3)对财产、行为课税。

包括以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以对某种行为为对象的财产税、行为税等。征税对象与税源有一定联系。税源来自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收入,但每种税收都有其各自的经济来源。有些税的税源与征税对象是一致的,例如企业所得税,它的税源与征税对象都是纳税单位的利润所得。

有些税的税源与课税对象并不一致,例如对财产的征税,征税对象是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而税源则是财产带来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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