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投资所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9页(500字)

跨国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所得。

例如,购买公司股票或在企业中参股而取得股息,购买公司债券或提供贷款而取得的利息,以及转让工业产权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跨国投资所得是在非居民没有在所得来源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条件下取得的,或者虽然设立了常设机构,但这些所得按实际联系原则又不能归属于常设机构。因此,跨国投资所得的征税方式一般是从源预提,其支付人是相对稳定的。

即由支付有关投资所得款项的人,代为扣缴跨国投资者的应纳税款。由于这种征税办法具有预付性质,故称为预提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税率较低,但征收时不扣除成本费用,而是就毛收入额计征。在许多国家,不同类别的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税率常常不同,但有些国家则不加区分,实行统一税率。

一国对跨国投资所得征税,首先应确定这些投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

在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方面,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资本、技术输入国之间存有分歧,但国际上一般通用的原则是:对股息来源地的确认,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分所属国为依据;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以支付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的债务人所在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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