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7页(399字)

亦称“特别税收抵免”。

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得到减免的那部份所得税,视同在国外交纳的税收而准予饶让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英国率先实行这一制度。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外资在税收上提供了许多优惠。但是,按照一般的抵免制,对于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来源所得,其居住国允许抵免的只是其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的税款,而未缴纳的税款,则须予以补缴。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不能使外国投资者得到实惠,反而还使其应得的税收权益转归于发达国家。税收饶让制度就是这样被提出和实行的。

税收饶让一般通过国家间缔结条约的形式予以确定。其具体范围,因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或协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对于跨国税收同意给予饶让的发达国家有英国、日本、法国等国,美国一向不同意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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