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1页(397字)

亦称“总利润原则”。

对跨国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不予过问,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跨国关联企业的各个实体的利润汇总,然后按合理的标准把总利润重新分配给各个实体,而后各个实体所在国按重新分配的利润征税的一项解决国际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其主要特征是:从直接分配跨国企业总利润入手,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其分配标准有:(1)各国企业经营额占关联企业经营总额的比重。(2)各国企业人员工资额占关联企业全部人员工资总额的比重。

(3)各国企业流动资金额占关联企业流动资金总额的比重。利润原则的主要优点是:(1)可免除按独立竞争原则逐笔审核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逐笔分配国际收入和费用的麻烦,简化税务征收手续。

(2)可以纠正因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不公允,从而解决各国税收利益和跨国纳税人的逃税问题。这一原则的缺点是标准不明,难以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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