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4页(396字)

中国调整契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行政法规。

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4月3日政务院公布施行。1954年6月11日财政部奉政务院批示作了修改。

共17条。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条例完纳契税。(2)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

(3)税款缴纳。缴纳契税,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交款期限缴纳契税。

(4)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按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纳税额2倍或3倍罚款。逾期不交纳税款的处以不超过应纳税额的50%的滞纳金。

伪造证据,侵占他人产业,或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交税额外,并送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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