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4页(349字)

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在中国起源甚早。东晋皇朝规定,买卖田宅、奴婢、都要征税,名曰“估税”。

此后历代对不动产的买卖、典当均实行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契税暂行条例》,以保障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为其宗旨,从根本上改革了旧的契税制度。

税目仅保留了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税率,典契税由国民党政府时期的10%降为3%,买卖契税由15%降为6%;取消了契税附加和验契、注册等杂费。1993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契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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