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4页(716字)

以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为征税对象,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是由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演变而来的。195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企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单独征收;但对个人、外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船,仍继续征收。1984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对车船征税,并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已为车船使用税,删去“牌照”二字,但暂缓开征。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同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使用的车船,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纳税人为车船使用人。

凡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缴纳车船使用税。以车船的辆数、净吨位、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

适用的税额,分为船舶适用税额和车辆适用税额两部分,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3)载重不超过1吨的渔船。(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如残疾人专用车、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和幼儿园的自用车等。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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