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5页(400字)

亦称“吨税”。

以船舶的净吨位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最早诞生于法国。吨税具有行为税的性质,它实际上是一种使用行为税,兼有受益税的因素。目前,各国的船舶吨税都是按照船舶的注册净吨位依率计征。

船舶的吨位越大,每吨的征税额越高。在中国,船舶吨税的征收依据是1952年9月29日发布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中外合营的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国、外国籍船舶;中国租用(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和租用的)航行国外及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计税标准是船舶的注册吨位。税率以吨为单位,按吨位的大小分级规定差别定额税率。纳税期分为3个月和30天两种。纳税期从船舶申报进口之日起征收。享受优惠税率待遇的船舶,必须是同中国订有条约和协定,明确对船舶的税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的船舶(以船舶注册国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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