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税收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6页(376字)

中国与其他国家为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而签订的税收协定。

从1981年开始,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参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避免重复课税的协定草案》范本,同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到1991年为止,中国已与日本、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比利时、来西亚、丹麦、挪威、荷兰、新加坡、加拿大、芬兰、瑞典、泰国、罗马尼亚、苏联、西班牙、塞浦路斯、瑞士、波兰、南斯拉夫、保加利亚23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主要内容是:(1)明确了适用税种的范围。(2)明确了协定中基本用语的一般定义,并作了必要解释。

(3)划分了各项所得的征税权。(4)规定了消除两国间双重征税的方法。

(5)特别规定,即协定对税收上的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以及如何防止偷漏税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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