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85页(421字)

亦称“抵销税”或“补偿税”。

对接受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附加关税。补贴包括生产、制造、加工、输出过程中所接收的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但是,对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或退还的国内税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不算补贴。

“补贴”一词迄今尚无明确定义,国际上通常以开列清单的方式来决定。

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一般为进口商品已接受补贴并已对进口国的工业造成损害或损失,影响了国内某一工业的建设。反补贴税一般与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金额相等。

目的是增加进口商品成本,抵销其所享受的补贴,削弱其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1975年美国国内曾根据《1974年贸易法》,要求政府对共同市场和日本等给予出口补贴的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在“东京回合(1973-1979)”的谈判达成了《关于解释和执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第16和第23条的协议》,使签约各方可按协定统一规定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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